减刑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权利,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对减刑有5条规定:
(一)确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服刑满二年后根据监狱考核结果,视为符合假释条件的;
(二)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三)缓刑确实不会再产生社会危害的;(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多次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可见,减刑的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有良好的认罪态度,认真遵守狱规矩;(二)有真心悔罪或者立功表现,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和技术培训,完成生产任务,努力完成劳动定额和正确执行财务纪律的;(三)不存在再犯罪风险。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减刑。判决生效后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的。二是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三是因多次犯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分子。如果其中一名主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两名同案犯已被释放,且没有发现任何遗漏,那么这三名同案犯即可视为“认罪”并触犯法律”,所判处的刑罚可以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全额减刑。四是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特定对象,要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依法给予适当倾斜。第五,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除非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否则一般不适用假释。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七、对在押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移送执行的,符合前述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责令执行暂时在监狱外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