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侦探属性
网络推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指利用计算机程序模拟人的思维,实现对案件事实的还原、演绎或判断。
网络推理有以下特点:
(1)网络推理是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新型推理活动。其运行过程涉及数据存储、信息处理、知识获取和知识应用。
(2)在网络环境中,由于各种信息的传递、交换、共享,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上,也体现在人们对事物之间关系的认识上。
(三)在互联网上,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人们通过信息网络获得的信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得多,让人们在认识世界的同时对事物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完善,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传统的调查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调查方法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且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较大;而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
(5)网络推理本质上属于演绎逻辑的范畴。它是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与归纳逻辑密切相关。由于其前提是虚拟的,因此它与归纳逻辑不同。
(6)理论上,任何人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侦探”。例如,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我们完全可以依靠我们的常识和经验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改变这个条件,那么即使是一个普通人也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侦探’。
(7)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从事各种职业。他们有的专攻商业调查,有的专攻刑事侦查,有的专攻犯罪心理学等等,这些不同领域的工作虽然看似毫无关联,但实际上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体系——演绎逻辑。
可见,无论从事哪个职业,都离不开逻辑思维。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需要运用逻辑思维的职业都属于脑力劳动者的范畴;一切需要运用逻辑思维的活动也应该属于智力活动的范围。
根据这个观点,我们可以把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检测活动视为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换句话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此类活动都应该是智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网络检测活动都是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例如,一些网站可能会故意制造谣言或传播虚假消息,以达到某种目的。对于此类事件,虽然其最终目的是欺骗公众、扰乱公共秩序,但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一种失信行为。我们不能把这当作一项特殊的事业。
任何涉及到用脑的行业或事物都应该纳入智能的范畴。